融資租賃公司參加國內保理之法律必備
目前融資租賃公司與國內商業銀行開展的國內保理業務,是指根據雙方保理合同約定,租賃公司將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未到期應收租金債權轉讓給銀行,銀行支付租賃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資款項,并作為租金債權受讓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保理是租賃公司解決資金來源的渠道之一,很多銀行和各類型租賃公司開展保理業務合作,其業務核心是租賃公司應收租金債權的轉讓。
國內保理借鑒了國際保理概念,但在業務操作上有一定特殊性。比如國內保理業務通常為單保理模式,即只有一家保理銀行與債權人簽訂保理合同受讓應收債權。國際保理業務中保理商對出口商一般無追索權,在融資租賃國內保理業務中,保理銀行為規避風險,在很多項目中設立有追索權保理,要求租賃公司回購銀行已支付但尚未回收的融資款和有關費用。
(一)保理業務分類
1、融資性和非融資性保理
租賃公司找銀行辦理保理業務主要目的是獲得融資,一般保理業務都是融資性的。實際上,保理銀行除向債權轉讓人提供融資外,還可根據雙方約定提供帳戶管理、向債務人催收等其他服務。不提供融資、僅提供帳戶管理等其他服務的就是非融資性保理。
2、有追索權和無追索權保理
依據銀行是否有權向租賃公司追索已支付的融資款和相關費用,可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在有追索權保理業務中,當承租人無論出于何種原因不支付到期租金時,銀行有權直接向租賃公司追索,要求其回購銀行未回收的收購款和有關費用。
3、公開型和隱蔽型保理
根據是否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可分為公開型保理(注:債權轉讓人書面通知債務人應收帳款已轉讓)和隱蔽型保理(注:不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因我國《合同法》規定債權轉讓需通知債務人才能生效,融資租賃國內保理業務均為公開型。銀行向租賃公司發放融資款前,要求租賃公司提交承租人簽章的“應收租金債權轉讓通知”回執。
(二)業務操作流程
融資租賃保理業務主要操作流程如下:
租賃公司與銀行簽訂保理合同租賃公司和銀行書面通知承租人應收租金債權轉讓給銀行 承租人填具確認回執交租賃公司。
銀行向租賃公司發放約定比例融資款承租人向銀行分期支付到期租金 如果銀行和租賃公司約定有追索權,承租人到期未還租金時,租賃公司須根據約定向銀行回購銀行未收回的融資款。
(三)關于保理業務操作問題
1、關于保理合同條款
保理合同通常包括如下內容:合同主體、用語定義、應收租金債權范圍和金額、銀行發放的融資款(基本收購款和追加收購)金額和發放條件、保理期間和保理費用(融資費、逾期支付違約金、手續費、追索費用等)、各方陳述與保證、租賃合同及債權轉讓通知等提交、承租人租金歸還、監管帳戶設立、錯誤支付的處理、銀行對租賃公司追索、回購款的支付、違約責任、合同生效與變更、法律適用和管轄等。
2、關于融資款和保理費用
保理作為一種融資手段,與信貸一樣,銀行和保理公司都需要計算各自要收取和支付的費用,以衡量、比較盈利空間或者融資成本。保理業務涉及的支付款項主要有銀行向租賃公司發放的融資款、租賃公司向銀行交納的保理費用(如融資費、保理手續費、逾期支付違約金、追索債權的訴訟和仲裁費用)、回購款等。
根據不同租賃公司、不同租賃項目、不同銀行、不同地區融資利率水平、不同承租人等多種因素,上述費用項目取舍和金額高低均有不同。各項費用計算是保理業務操作最重要內容,直接關系到租賃公司成本負擔和銀行盈利空間,因此,無論是何項費用,均應寫明費用名稱、用語概念定義、計費基礎、計算方法(公式)、期限起訖、費率等,避免產生理解和操作歧義。
關于銀行向租賃公司發放的融資款:應明確其計算基礎(應收租金債權或租賃成本等)、融資比例或金額等。
關于銀行向租賃公司收取的保理費用:不同筆保理業務存在不同收費項目和標準。有的僅按照人民銀行貸款利率或者上下浮動收取一筆或多筆融資費,有的還要加收逾期支付違約金、保理手續費等。
因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應收租金債權存在多個履行期,按照各租金到期日時的融資款(收購款)余額,保理銀行比照同期貸款利率(或上下浮動比例)按各保理期間向租賃公司分別計取融資費。應注意約定各保理期間起訖、收購款余額計算方法等,避免余額本身、以及與逾期違約金等計算重復。
在發生承租人拖欠到期租金時,有的銀行再按照逾期天數比照貸款罰息利率向租賃公司收取違約金,應注意明確計費基礎。
銀行一般要求租賃公司承擔追索租賃債權的訴訟仲裁等有關費用,應注意費用項目應明確具體,避免“辦理保理業務過程中一切費用”等一攬子兜底條款。
(四)關于各方法律風險規避
鑒于沒有明確的保理法律規定,無論對于銀行還是租賃公司,保理業務法律風險防范都是置關重要的。
(1)從租賃公司角度看
——建立無追索權保理
銀行設立有追索權保理是為規避承租人信用風險的一種保障措施,但對于出租人來說,當承租人不還租時,就面臨須回購銀行已付但尚未收回的融資款問題。租賃公司可選擇銀行認可的承租人、設立其他擔保等風險控制措施,嘗試與銀行建立無追索權保理。
比如選擇保理銀行統一授信管理下的承租人,銀行對承租人比較了解,認可其有較好的財務狀況,相對而言就可能愿意承擔承租人信用風險。租賃合同一般都有承租人或第三方向租賃公司提供保證或物權擔保。依照合同法,擔保權利作為從權利與應收租賃債權一并轉讓給銀行,擔保人要在原擔保范圍內向銀行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租賃公司可為銀行設定其認可的擔保,與銀行協商設立無追索權保理。
——保留租賃物權
從法理看,租賃公司轉讓的是應收租金債權,租賃物權與債權相獨立,債權轉讓后,租賃公司仍應享有租賃物所有權。租賃公司應避免保理合同約定租賃物處分權轉讓等條款。租賃公司可以與租賃物供應商協商,當承租人不還款導致租賃公司須向銀行履行回購義務時,供應商保證回購租賃物并按照約定估價方法,向租賃公司支付購買款。
——對銀行承擔義務應限制在一定范圍內
保理銀行通常為租賃公司設定較多義務,部分設定義務已超越了租賃合同項下出租人義務,且覆蓋了出租人日常全部經營活動,均要處于銀行監督控制之下。租賃公司違反任何義務、對銀行的承諾和保證,均構成違約,銀行可立即追索和終止合同。依據合同相對性,保理合同約定的租賃公司履行租賃合同義務,不能超越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租賃合同項下出租人義務。對于與履行保理合同無甚重要的日常經營事項,建議不列入義務范圍。
(2)從銀行角度看
——建立有追索權保理規避承租人信用風險
——設立其他擔保
租賃公司的租賃物權可以設定擔保,并與供應廠商設定回購變現。銀行應注意審查擔保物權不存在權利瑕疵和爭議。銀行還可要求租賃公司設立其他擔保。
如果銀行直接受讓租賃合同項下擔保權利,應注意審查其真實性,并在履行時注意依法行使追索權利,避免擔保時效瑕疵。
——注意審查保理合同一般性法律問題
比如應收租金債權具有可轉讓性,是未到期債權,具有合法性,債權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比如未被租賃公司質押,未發生其他糾紛,未被第三人主張代位權等。
——盡量避免租賃合同履行爭議對保理合同的影響
可以要求承租人出具對租賃物質量、交貨等無異議聲明。
——設立應收租金監管帳戶
以保障承租人不還租或租賃公司不回購時,銀行有權從各監管帳戶直接扣收。
有的合同約定:應收租金債權轉讓后,當承租人錯誤支付租金至租賃公司帳戶時,租賃公司和保理銀行建立信托關系,保理銀行是委托人,該筆付款立即成為保理銀行財產。
但依據信托法,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自身財產。委托人僅享有信托受益,除非信托關系消滅,否則信托財產不能當然成為委托人財產。因此,就承租人錯誤支付款項能否成立信托,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綜上,融資租賃保理是租賃公司重要融資渠道,也是銀行獲得保理收益的一項較好的中間業務,其與租賃物資產擔保、供應商回購等業務相結合,推動了租賃業的發展。鑒于保理相關法律尚不完善,保理業務各方當事人在操作中應細化各合同條款,防范和規避法律風險。
來源: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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