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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銀監會明確信托公司再融資條件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5-04-13 / 閱讀:223

      銀監會4月10日下發的《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被業界解讀為《信托公司條例(征求意見稿)》的監管履職說明和細化版本。
      
      證券時報記者注意到,《辦法》內涵豐富,而明確信托公司再融資,包括IPO、掛牌新三板及借殼上市的條件成為文件最大亮點。此外,該《辦法》對銀監部門的審批流程作出細致說明,明確表達出簡政放權的意圖。
      
      鼓勵信托公司再融資
      
      《辦法》涉及信托公司股權再融資標準,確為官方文件中首次予以明確。
      
      根據《辦法》,擬申請IPO的信托公司應具備的主要條件包括:公司最近1個會計期末凈資產不低于10億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3年累計凈利潤不低于10億元;公司業務在行業內具有一定規模和競爭力,且在主營業務中至少有一項主要業務指標(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資產規模、營業收入、凈利潤、凈資產收益率等)最近3年在行業內排名前15名;連續2年監管評級為發展類以上等。
      
      信托公司申請借殼上市,或掛牌新三板的要求,則相對寬松,主要包括公司最近1個會計期末凈資產不低于10億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至少兩年盈利,且3年累計凈利潤不低于5億元;公司業務在行業內具有一定規模和競爭力,且在主營業務中至少有一項主要業務指標(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資產規模、營業收入、凈利潤、凈資產收益率等)最近3年期間有兩年在行業內排名前30名。
      
      實際上,受制于信托行業信息披露不足,風控難,而且缺乏核心業務模式、盈利不可持續等特性,監管部門一直對信托公司IPO非常謹慎。截至目前,68家信托公司中僅陜國投和安信信托兩家為上市公司。
      
      2014年中國信托業年會上,銀監會主席助理楊家才表示,鼓勵信托公司上市做大資本金,令業界看到希望曙光。而此番,《辦法》將信托股權再融資條件明確,更表達出監管層對信托公司股權再融資的支持態度。
      
      信托公司發債標準確定
      
      值得一提的是,為配合銀監會新近擬定的《信托公司條例(征求意見稿)》,上述辦法也將信托公司發行金融債券的相關條件予以明確。
      
      《辦法》稱,信托公司公開發行債券,除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的條件包括:具有健全的股東會、董事會運作機制及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適當的業務隔離和內部控制技術支持系統;符合審慎監管指標要求,連續2年監管評級為創新類;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符合凈資本管理的有關規定等等。
      
      針對信托公司定向發行債券,《辦法》并未要求相關公司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符合凈資本管理的有關規定,但要求該公司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的凈資產不低于10億元。
      
      簡政放權 監管趨于透明
      
      據證券時報記者了解,監管層制定《辦法》的主要意圖在于明確權責,簡化流程,針對多項行政審批工作,《辦法》均一一明細審批細則及時長。
      
      以籌建信托公司為例,《辦法》將合格出資人的相關條件系數列出,并表示,籌建信托公司,應由出資比例最大的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針對信托公司分立、合并及終止等事項,《辦法》也做出了相關說明。
      
      某央企背景信托公司研究人士稱,《辦法》是對政府行政許可事項的全面梳理,并且部分權力下放,充分體現了新一屆政府持續倡導的政務公開、簡政放權的執政理念。
      
      “《辦法》體現了銀監會監管政策進一步透明化,同時整個行業也著手構架信托公司信息管理平臺,從而促進行業經營監管透明性和開放性,加強與媒體、普通民眾的互動,深化了解,打破信托公司規模大體量、品牌很小眾的尷尬局面。”上述人士說。
      
      (作者:楊卓卿 劉雁 來自: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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